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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安国纪: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5-1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 246 号




               致: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 “本次股东大会”)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 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见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金安国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
               告》”)、《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 168-200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 35 楼 3509 室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
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
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董事会决议公
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 3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韩涛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
00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5,228,9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99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5,121,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84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5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14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07,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
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5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外部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关于增加以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8,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




                                    6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7,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0 股,同
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221,73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7,000 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0,428 股,反对 260 股,弃权 7,00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583%。


    表决结果: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干诺道 168-200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信德中心西翼 35 楼 3509 室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26                  邮编:610041                邮编:999077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705-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