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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安国纪: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9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6                 证券简称:金安国纪             公告编号:2017-019

                  金 安 国 纪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临时议案和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宝胜路33号);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
— 11:30 , 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15:00至2017年5
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韩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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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 505,228,9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9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5,121,41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84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107,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8%。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07,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圆媛、刘雯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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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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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以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8,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7,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86%;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5,221,7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99.9986%;反对 2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1%;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4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583%;反对26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414%;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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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圆媛、刘雯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
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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