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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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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 层、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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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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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赞宇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A1813 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 18 楼)如期
召开并由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9,985,06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81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
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 持有
公司股份数 11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190,103,1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102%。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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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审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102,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6,850,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1%。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095,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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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6,843,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3、审议通过《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

    表决结果:同意 190,095,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6,843,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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