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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 层、11 层、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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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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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3:30 在赞宇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A1815 大会议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 702 号 18 楼)如期
召开并由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4,976,23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8.549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
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持有公司
股份数 62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8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
205,601,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976%。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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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18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5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5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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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5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669,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83%;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5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7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5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669,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8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5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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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669,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83%;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4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343%;反对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核定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4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343%;反对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4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343%;反对 1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计:同意 205,566,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830%;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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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669,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583%;反对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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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协1-{立
                           ’
                                                                               /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明材也
                顾功耘                                                 王舍惟尔




                                                   鸟  ,,:)   'f 年 5 月 ff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