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股权交易和债权转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子 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将南通凯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及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 给天津东方华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股权交易和债权转让有利于维护公司正 常的经营管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控制经营风险。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股权、 债权转让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