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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赞宇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9-28  

						 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8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收到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方银军、陆伟
 娟、任国晓、马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7 号,现对警示函措施

 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银军、陆伟娟、任国晓、马晗:
     你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化工”)分别在 2015
 年 9 月 21 日和 2016 年 7 月 15 日,签署《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如皋
 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印尼杜库达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 60%

 股权之补充协议》和《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关
 于收购杜库达(印尼)有限公司和南通凯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盈利补偿协议的
 补充协议》(以下对两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迟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才
 在你公司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披露《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2019 年 2 月 28 日,你公司披露了《2018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8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264,368,014. 49 元。2019 年 4 月 30 日,因未与双
 马化工解除《补充协议》,你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及致歉的公告》,
 将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向下修正为 178,075,369. 20 元,较业绩
 快报披露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 2018 年度业绩快报进行修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方银军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与双马化工签订
《补充协议》,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陆伟娟参与谈判并对《补充协议》用印,
 应承担主要责任;对《2018 年度业绩快报》发生较大偏差,总经理方银军、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国晓、公司财务总监马晗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方银
军、陆伟娟、任国晓、马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10 月 15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警示函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
次发生。


    特此公告!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