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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勤上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14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勤上股份”)
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勤上股份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勤上股份《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勤上股份董事会已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1
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下午在勤上股份二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长陈永洪先生主持,就《股东大
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9,563,871 股,占勤上股份
股份总额的 34.869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均为 2020 年 1 月 8 日
下午深圳 证券交 易所收 市后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 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27,669,871 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34.7452%。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94,000 股,占
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0.1247%。
       (三)勤上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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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
果;结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 股份的
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529,535,971 股同意、4,900 股反对、23,0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业绩承诺补偿

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529,535,971 股同意、27,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页无 正文, 为《广 东君信 律师事 务所关 于东莞 勤上光 电股份 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    洁

    负责人:邢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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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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