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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12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642.sz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第
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北京荣之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
锁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
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
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
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决定。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
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6 号楼, 100015
                    电话: 010-62602000 传真: 010-62602100
                              http://www.rongl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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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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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李   全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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