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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30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就本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拟适时出售股票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适时出售所持有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资产(股票简
称:华大基因,股票代码:300676),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
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公司拟
出售股票资产的决定。

    2、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东辉先生进行的关联交易,在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王东辉先生回避了表决,该事项经其
他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通过,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向王东辉先生出售二手汽车一辆,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
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定。

    3、关于选聘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拟选聘张然女士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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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
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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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李   全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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