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12-23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前就提交本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
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变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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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宋 华 石金星 刘志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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