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佛慈制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8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8)甘经律法书字(F468-Z689)号



致: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贵公司五楼会议室召

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兰州佛慈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

关复印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

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兰州佛慈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议案表决程序、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甘肃省兰

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石

爱国主持。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股东

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会议的股东登记资料,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4,713,6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657,000 股的 61.62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657,000 股的 0.0021%。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

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

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了投票时间及方

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 7 日。其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本次股东大会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为 4 人,代表股份

1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1%。其中投赞成票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票 10,3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2%;弃权票 200 股,占中小

投资者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重武




                                               毛冬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