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查阅鲁水龙、张芬军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 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鲁水 龙、张芬军先生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鲁水龙、张芬军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方文彬、王德良、吴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