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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磊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16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宏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一道88号
中洲控股金融中心A座38层E单元宏磊股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
集,会议由董事长闫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15:00至2017年3
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14名,代表股份100,84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25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表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80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91%;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60%。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0,843,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6,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0,843,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6,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00,843,8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36,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