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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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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9-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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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会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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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

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017年5月26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

一道88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A座38层E单元民盛金科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数 100,807,300 股,所持股份总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08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 人,所持

股份总数 1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5%,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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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总

数 100,807,3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08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0 人,所持股份总数 0 股,所持

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2.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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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4.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6.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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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7.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8. 《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2017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9. 《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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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0. 《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1.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54,4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股东天津柚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12. 《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80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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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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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洪蛟




                                             经办律师:

                                                           张文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