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盛金科: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2017年7月)2017-07-22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经 2013 年 9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17 年 7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公司
员工、社会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路径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大股东定期沟通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大股东定期沟通
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排沟通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大股东定期沟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大股东沟
通文件的准备、记录、收集、保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沟通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在沟通过程中要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其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大股东应当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保密,不得利用沟通过程中未公开的、对
公司经营和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第七条 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大股东沟通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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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董事会:
1、沟通事项难以保密;
2、沟通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大股东沟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签名或盖章
(见附件一)。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大股东沟通过程中相关信息、资料的保管,涉及需公开
披露的信息,大股东对外泄露不得早于公司披露时间。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大股东沟通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及时防范
和化解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大股东沟通
工作:
1、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2、公司拟对外投资;
3、公司拟涉足主营业务之外的行业;
4、持股或控股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5、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公司拟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颁布利于或不利于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的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动等;
8、公司拟作出减资、合并、分立或解散的决定;
9、公司或董监高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10、在公司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隐患存在;
11、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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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附件 1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附件一: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大股东定期沟通书面确认意见书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要进行_______________事件,作为公司大股东,为保证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对____________________事件进行了及时沟通,确保公司发展经营规划与中小股东
利益一致。
大股东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