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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7年7月)2017-07-22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2012 年2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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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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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
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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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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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一节    在任期间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一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作为基数,按基数的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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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当解除限售的条件
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节   离任之后限制买卖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任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并按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章    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七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
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
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自任期届满前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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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
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
以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上市公司服务平台发出的《高管人员
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中对于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的记载是否准确无误。发现有误的
应及时与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联络人联系并更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
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
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
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公司将按照违规交易股票涉及金额的5%到
10%给予经济处罚,该处罚缴公司财务部。上述人员的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则由公
司比照本条规定直接处罚本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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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公司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