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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7年7月)2017-07-22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08 年 4 月 10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17 年 7 月 21 日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

诚地履行职责;

    (4)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5)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5)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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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
有问询;
    (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

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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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

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

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3)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

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终止对其的聘任:

    (1)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5)深交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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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

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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