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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7月)2017-07-22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08年6月6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二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和

有关联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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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并对聘任费用提出建议;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财务信息对外披露,对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公正程度;

    (六)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

解聘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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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当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每年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编制完成后召开。由公司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控制度检

查监督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收支状况。上述报

告的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供审查。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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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

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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