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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年7月)2017-07-22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
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
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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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报告,并依
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
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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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
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
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
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四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交易所报告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
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七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
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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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
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
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
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本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
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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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
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
发行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
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三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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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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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
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如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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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
出详细说明;如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
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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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第五十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
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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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
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
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
关联人发生上市规则第十章所述的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提供传播证据。公司无法判断媒体信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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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披露澄清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
一时间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经登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
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传媒中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漏
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深交所网站等途径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具体停复牌时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如发
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
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流程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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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同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以及事业部应在
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需
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
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需事前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联系指定媒体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
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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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
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收集、核实相关信
息。公司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
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
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以及事业部核实情况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
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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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
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
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下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
及事业部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
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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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八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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