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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7月)2017-07-22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12 年 2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17 年 7 月 21 日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财
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认真配合公司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
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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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审计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
       3、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审计人员;
       5、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
       6、因工作关系知晓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涉及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其他相
关人员。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
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
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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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
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
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
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
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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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
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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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
起施行。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