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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4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121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由于今年以来财政部颁布及修订了有关会计准则,
公司需对原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
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
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决策审批程序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 2017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影响如下:
    (1)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
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2)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
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3)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
用。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
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
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
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