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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民盛金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4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变
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
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股权在 2016 年实施重大资产出售事项中已全部转让置出)提供最高担
保额度 3 亿元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5,100 万元,担保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截止 2017 年 3 月 6 日,浙江宏天铜业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了该项担保合同
下的借款。截止目前,该担保合同项下的已无担保债务,担保合同已注销。
    3、经核查,公司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7 年度为公司
子公司、孙公司向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不超
过 700,000 万元额度的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其中,同意 2017 年度公司
为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向有关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额度的信用担保。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利金融为补充营运资金,向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
款 20,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止目前,
该笔借款实际到账金额为 14,770 万元。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为 14,770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
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本报告期,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合利金融贷
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做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将密切关注上述担保事项,及时提示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防范担保产生的经营风险。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实施,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
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国债逆回购
品种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
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国债逆回购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在授权的范围内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或国债逆回购品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康晓岳                               曾凡跃




                                                      2017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