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盛金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3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作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办公场所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新控股股东内蒙古仁
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调整,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的辨识
度,有必要与新控股股东统一字号,因此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审
核,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事项是按照当前实际情况审慎
决定的,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目前实际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产业转型和业务拓
展。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
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的事项,并同意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曾凡跃 康晓岳 柴晓丽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