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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5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年产36万吨丙烯酸及36万吨丙烯酸酯和22万吨双
氧水项目的独立意见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实现产业升级转型,公司以现金投资的方式将
199,114.61万元资金投资到全资子公司平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建设年产36
万吨丙烯酸及36万吨丙烯酸酯和22万吨双氧水项目,有利于公司提高综合竞争
力,加快产业布局。本次投资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投资本项目。

   (以下无正文)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长有                          潘煜双                          费锦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