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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7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卫星石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既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修改和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
条款,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