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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4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7-04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12 日-7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与谐园路交汇处
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刘永交先生。(因董事长杨振先生、副董
事长杨子江先生因公请假未参会,由到会的 4 位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永交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6,267,10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4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3,837,10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5,559,263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6%。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707,841 股,占
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 6,267,104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比例为 0%;弃权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
例为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 3,837,104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弃权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赞成 6,267,104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比例为 0%;弃权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
例为 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赞成 3,837,104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100%;反对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弃权 0 股,占到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0%。
    上述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该特别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徐樱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