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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19-04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
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897 号、0898 号),立案
原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
控股股东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于 2019 年 7 月 6 日、
2019 年 8 月 6 日、2019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2019-035、2019-036、2019-041),以上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9]2 号),主要内容如下: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卓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加加食品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 2 月 9 日、2 月 11 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 2,400 万元转给其指
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 3,000 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南派
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派仔”),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签字审批
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彭杰,公司监
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
    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 5,4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
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段维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杨振。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
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
U 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 U 盾、密码,交给湖南卓越财务总监蔡
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 U 盾、密码,通过
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可可美”)、宁
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玉蜜淀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
69,880 万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市农耕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农耕世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2,000 万元,公司副董事长扬子江知悉,参与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向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开具的合计 69,88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中,
有 3,000 万元汇票被宁夏可可美转回加加食品,未实际使用;有 66,880 万元汇
票由杨振指使蔡某珍让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财务人员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背
书贴现或用于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其中,63,880 万元汇票被贴现,贴
现金额合计 59,741.22 万元,最终均被湖南卓越或杨振使用,3,000 万元汇票被
用于为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
    上述农耕世纪开具的 2,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被用于湖南卓越向农耕世纪
借款 2,000 万元提供质押。
    上述合计开具 71,88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 2017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34.91%,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
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截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杨振。

    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 年 11 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
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 29,5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3%,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
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杨振。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工商相关公告、董
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加加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第三十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我局拟决定:
    一、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
    二、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
    三、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 20 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
    四、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 万元;
    五、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罚款 3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以上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立案调查,有可能会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从而导致公司正在推进中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金枪鱼钓 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