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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02-13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0-01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
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证调查字 0897 号、0898 号),立案原因
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
股东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于 2019 年 7 月 6 日、2019
年 8 月 6 日、2019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2019-035、2019-036、2019-041)、2019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以上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020 年 2 月 12 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
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
住所:湖南省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当事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卓越”),住所:湖南省宁
乡市。
    当事人:杨振,男,196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加加食品、湖南卓越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长沙市开福区。
    当事人:杨子江,男,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加加食品副董事长,住址:
长沙市开福区。
    当事人:段维嵬,男,1975 年 2 月出生,时任加加食品董事、财务总监,
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当事人:刘永交,男,1960 年 11 月出生,时任加加食品董事、总经理,住
址:湖南省宁乡市。
    当事人:彭杰,男,1980 年 6 月出生,时任加加食品董事、董事会秘书,
住址:湘潭市雨湖区。
    当事人:王彦武,女,1979 年 4 月出生,时任加加食品管理中心党支部书
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加加食品”及其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 2 月 9 日、2 月 11 日,因迫于外部债务压力,加加食品、湖南卓越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杨振指示加加食品财务人员将加加食品 2,400 万元转给
其指定的自然人刘某渝,将 3,000 万元转给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控制的湖
南派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派仔”),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代
杨振签字审批同意付款,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交,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
秘书彭杰,公司时任监事王彦武知悉上述资金转账事项。
    上述两笔转账金额合计 54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2.62%,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
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截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前述资金占用已全部归还。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段维嵬、刘永交、彭杰、王彦武;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杨振。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情况
    2017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为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融资或帮助湖
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杨振指使加加食品财务人员收集公司出纳保管的银行
U 盾、密码,公司财务副总监保管的复核 U 盾、密码,交给湖南卓越财务总监
蔡某珍,由蔡某珍指使湖南卓越会计周某铭使用加加食品的银行 U 盾、密码,通
过网上银行向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可可美”)、
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玉蜜淀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
69,880 万元,向杨振指定的深圳市农耕世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
耕世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2000 万元,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向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开具的合计 69,88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中,
有 3,000 万元汇票被宁夏可可美转回加加食品,未实际使用;有 66,880 万元汇票
由杨振指使蔡某珍让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淀粉财务人员向外部保理等机构背书
贴现或用于湖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其中,63,880 万元汇票被贴现,贴现金
额合计 59,741.22 万元,最终均被湖南卓越或杨振使用,3000 万元汇票被用于为湖
南卓越对外借款提供质押。
    上述向农耕世纪开具的 2,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被用于湖南卓越向农耕世
纪借款 2,000 万元提供质押。
    上述合计开具 71,88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的关联交易事项,占公司 2017 年经
审计净资产的 34.91%,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不具
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在事项发生时,均未按照规定予以披露;截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前述商业承兑汇票已全部结清。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杨振。
    三、未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2017 年 11 月杨振使用加加食品的公章,以加加食品的名义为湖南卓越对外
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 29,5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4.33%,
未经加加食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审议,在事项发生时,未通过临时公
告予以及时披露,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杨子江知悉、参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前述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
    加加食品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杨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为杨子江;
    湖南卓越作为加加食品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为杨振。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相关公告、董
事会会议文件、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段维嵬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加加食品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非其本人及管理层成员纵容所致,
更非合谋而为;未及时披露上述违规事项系出于保障被占用资金的顺利收回,其
本人不存在故意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且未及时披露上市违规事项最终
未对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实质损失及危害后果,请求减免处罚。
    针对上述意见,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
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段维嵬作为加加食品
时任财务总监,负有调配企业营运资金的职责,且对前述资金占用行为的信息披
露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法定责任。现已查明,段维嵬知悉该事
项并代董事长签字将公司资金转出,导致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违规行为
发生后,段维嵬并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或督促公司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其陈述、申
辩理由并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职或已尽到忠诚勤勉义务,且其签字行为直接导致
了占用行为的发生,对于当事人在申辩时提及的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在给予行
政处罚时已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加加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
    二、对湖南卓越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40 万元;
    三、对杨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 万元,其中作为加加食品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作为湖南卓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0 万元;
    四、对杨子江、段维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5 万元;
    五、对刘永交、彭杰、王彦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
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
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本次处罚后,公司仍将满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正在推进中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
枪鱼钓 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
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