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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08-09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65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002652




            信息披露义务人: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和通讯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 21 号
        301 室(县武溪工业园办公楼)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八月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
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如约定的交易对价支付条件未获全部满足,则勤硕来
投资应当自任一条件未获满足之日起,向南宁颐然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
股份转让价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等款项在资金占用期间所产生的资金占
用费,勤硕来投资收回委托南宁颐然(或南宁颐然相关方)8,461 万股股份表决权。如
果因南宁颐然原因致使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第一期、第二期或第三期的交易对价未能如
期支付,勤硕来投资有权单方面收回委托南宁颐然(或南宁颐然相关方)8,461 万股股
份表决权,并向南宁颐然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提请投资者关注如《股份转让
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未获全部满足或因南宁颐然原因前三期交易对价未能如期支付,
上市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动的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
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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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 5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5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6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6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 13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备查文件 .................................................................................................................................. 1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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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扬子新材                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勤硕来投资        指   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报
                                 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南宁颐然                         指   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向南宁颐然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已委托南宁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购            指   颐然行使表决权的 8,461 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16.52%)

                                      勤硕来投资与南宁颐然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签署的《泸溪勤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来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颐然养老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
                                      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
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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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 21 号 301 室(县武溪
住所
                          工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胡卫林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3122768360572E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以自有资产进行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54 年 10 月 21 日

股东情况                  胡卫林持股 95%,叶玮持股 5%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 21 号 301 室(县武溪
通讯地址
                          工业园办公楼)

通讯方式                  0512-628871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长期居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姓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          国籍
                                                                        住地       的居留权

  胡卫林       执行董事          男   3205021964********    中国       中国           无

   叶玮          监事            女   3205011981********    中国       中国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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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一是基于自身需要而进行的财务安排,二是有意为
上市公司引入投资者,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
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8 月 6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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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勤硕来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2,301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24.02%;其中 8,461 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已委托给南宁颐然行使,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6.52%。勤硕来投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3,840 万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7.50%。

    本次权益变动中,勤硕来投资将原已委托南宁颐然行使表决权的上市公司 8,461 万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南宁颐然,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5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勤硕来投资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84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7.50%。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当事人及签署时间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由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南宁颐然养老
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市签署。


  (二)本次交易及作价

    2.1、甲方自愿并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且乙方自愿并
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甲方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依法
持有的上市公司 84,610,000 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份。

    2.2、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格为 8.98 元/股,
交易对价总额为 759,797,800 元。

    2.3、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过户完成日,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
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本次交易作价同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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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对价的支付

    3.1、双方同意,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甲方分期付清交易对价。

    (1)第一期: 2018 年 8 月 6 日前,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壹亿元,即人民币
100,000,000 元。

    (2)第二期:2018 年 9 月 17 日前,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壹亿元,即人民币
100,000,000 元;

    (3)第三期: 2018 年 9 月 25 日前,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壹亿叁千万元,即人
民币 130,000,000 元;

    (4)第四期: 2018 年 10 月 22 日前,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贰亿伍千万元,
即人民币 250,000,000 元;

    (5)第五期: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壹亿柒千九百柒
拾玖万柒仟捌佰元,即人民币 179,797,800 元;

    3.2、双方同意,乙方所负股份转让协议第 3.1 条项下的交易对价支付义务,系以下
列条件均获满足为前提:

    3.2.1、股份转让协议已经甲方和乙方之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签署,并已生效;

    3.2.2、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
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或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3.2.3、甲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各项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均真实、准确、
完整。

    3.3、就股份转让协议第 3.2.3 项所列条件,乙方有权单方面进行豁免,但除非经乙
方特别书面确认,该等支付条件获得乙方全部或部分豁免,不影响其仍应视为甲方对乙
方作出的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承诺。

    3.4、如股份转让协议第 3.2 条约定的条件未获全部满足,则甲方应当自第 3.2 条约
定的任一条件未获满足之日起,向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
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等款项在资金占用期间(自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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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预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返还股份转让预付款之日止)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甲方
收回委托乙方(或乙方相关方)84,610,000 股股份表决权。

    3.5、如果因乙方原因致使股份转让协议第 3.1 条项下的第一期、第二期或第三期的
交易对价未能如期支付,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委托乙方(或乙方相关方)的 84,610,000
股股份表决权,并向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4.1、双方同意,乙方提供必要且及时的配合,支付 3.1 条款中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甲方完成标的股份现有质押解除。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支付 3.1 条款中第三期股份转让款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深交所办理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
工作的全部材料,并提交给交易所,于 9 月 25 日前,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
下的全部手续。

    4.2、双方确认,标的股份自甲方转让并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当日,即本次交易的
过户完成日。自过户完成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3、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当日,甲方与
乙方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五)声明、保证与承诺

    5.1、为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之目的,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5.1.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
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不
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及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
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5.1.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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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及批准。为确保股份转让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获得的授
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5.1.3、除胡卫林以外,甲方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的现有
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5.1.4、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系真实持有,
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5.1.5、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过户完成日,除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
已全部质押并应根据第 4.1 条约定在过户完成日前及时解除质押外,标的股份之上不存
在其他任何现实或潜在的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权利或权益限制,或任何第三人权利
或权益;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5.1.6、甲方在股份转让协议(包括附件)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5.2、为签署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5.2.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
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
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合伙协议、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及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
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5.2.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
授权及批准。为确保股份转让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获得的授
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5.2.3、其将严格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价款,并保证用于支
付该等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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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
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六)税费

    6.1、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所预期或
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6.2、因签订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7.1、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依法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7.2、双方同意,为保障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
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
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股份转让协议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双方同意,任何对股份转让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7.4、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有权方选择根据第 8.2 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7.5、如股份转让协议已根据上述第 7.4 条解除及终止,则股份转让协议应失效,但
不应影响任何股份转让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
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
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股份转让协议规
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交易前的原状。


  (八)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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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股份转让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
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
使该方对股份转让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监管要求的修订、调整或新颁布。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立即进
行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8.2、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股份转让协议第 8.1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
全部不能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
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
各自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 天或以上并且
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股份转
让协议。


  (九)违约责任

    9.1、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依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前,乙
方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
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

    9.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甲方未能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乙方已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
至过户完成日。

    9.3、甲方依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后,乙方不能按股份转让协议
3.1 条约定的日期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每日
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9.4、甲方未依据 3.4、3.5 相关约定向乙方返还其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期
间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
付滞纳金。

    9.5、在股份转让协议第 9.1、9.2、9.3、9.4 条约定之外,如股份转让协议任何一方
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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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保密义务

    10.1、任何一方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披露,或允许其董事、职员、
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披露以下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10.1.1、股份转让协议的存在;

    10.1.2、任何在双方之间关于签订与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讨论、协议条款、交
易条件或有关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其他信息;

    10.1.3、任何一方在与另一方就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易进行协商或履行股份转让协
议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另一方或其关联企业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

    10.2、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10.2.1、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的因参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
知道此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
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0.2.2、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合法披露而进入公共
领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0.2.3、按法律、法规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10.3、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股份转让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十一)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1.2、因股份转让协议引起的或与股份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双方之间通
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
行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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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附则

    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附件将构成就本次交易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事先书
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股份转让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任何一方未行使
或迟延行使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任何一方部分行使权
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应实施、采取,或在必要时保证其他任何公司、个人实施、采取
一切合理要求的行为、保证或其他措施,以使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能够
得以生效、成就和履行。

    如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股份转让协议有司法
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应根据股份转
让协议的原则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时的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股份转让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贰份,上市公司留存壹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
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相关股份已被质押。根据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勤硕来投资在南宁颐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后,完成本次协议转让涉及
股份现有质押的解除。勤硕来投资有义务在南宁颐然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款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深交所办理本次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工作的全部材料,并提交给交易所,于
9 月 25 日前,完成本次协议转让相关股份过户登记至南宁颐然名下的全部手续。


  (二)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调查和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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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
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经核查,南宁颐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
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完
成后,南宁颐然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优化
上市公司业务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承诺及履行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
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胡卫林曾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作为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胡卫林曾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承诺,“本人不会
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
成后,本人亦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签订一
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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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卫林在上
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期间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不
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披露
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
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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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扬子新材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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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
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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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胡卫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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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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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胡卫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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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省苏州市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扬子新材                      股票代码       002652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泸溪县武溪镇金天路 21 号 301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室(县武溪工业园办公楼)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     不变,将原已委托南宁颐然行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份数量变化       使表决权的股份协议转让给      动人
                  南宁颐然√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勤硕来投资及胡卫林合计持股数量:20,697.03 万股;其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权益的股份数
                  量:12,236.03 万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40.42%;其中拥有表决权的比例:23.9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勤硕来投资及胡卫林合计持股数量:12,236.03 万股
 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23.90%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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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否√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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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胡卫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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