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的提示性公告2018-10-20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8-10-0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8 日、2018 年 8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受让股份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1)等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南宁颐然养老
产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颐然”)与泸溪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勤硕来投资”)于 2018 年 8 月 6 日签署《关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
让协议》,南宁颐然拟协议受让勤硕来投资持有的已委托南宁颐然行使表决权的
8,461 万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52%。
同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勤硕来投资与南宁颐然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关条款约定,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南宁颐然名下
之当日,勤硕来投资与南宁颐然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自动终止(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勤硕来投资向南宁颐然协议转让 8,461 万
股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南宁颐然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6,899 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3.47%;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8,461 万股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52%。南宁颐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5,36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63%,为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
1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8-10-04
南宁颐然为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间接控制的
公司,中民投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工商联牵头组织,59 家民营企业发起设
立的大型投资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注册资本 500 亿元人民币。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民投股东为 64 家企业,股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因此,
本次股份转让前,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南宁颐然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5,360 万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963%。南宁颐然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仍无
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双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情
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份转让前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勤硕来投资 123,010,000 24.02% 38,400,000 7.50%
胡卫林 83,960,320 16.40% 83,960,320 16.40%
勤硕来投资与胡卫林合计 206,970,320 40.42% 122,360,320 23.90%
南宁颐然 68,990,000 13.47% 153,600,000 29.996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勤硕来投资 38,400,000 7.50% 38,400,000 7.50%
胡卫林 83,960,320 16.40% 83,960,320 16.40%
勤硕来投资与胡卫林合计 122,360,320 23.90% 122,360,320 23.90%
南宁颐然 153,600,000 29.9963% 153,600,000 29.9963%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勤硕来投资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勤硕来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胡卫林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2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8-10-04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作为董事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胡卫林曾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承诺,“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
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亦
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或签订一致行动
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权”。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9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