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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董事辞职及提名、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新任董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王晖女士、王梦冰女士、许彦先生辞职原因与披露原因一致,
系为工作调动原因。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王晖女士、王梦冰女士、
许彦先生不宜继续担任公司相关职务,以上人员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
运作。
    2、经审阅公司的会议文件及徐昭先生、孙哲峰先生、梁辰先生的个人履历
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徐昭先生、孙哲峰先生、梁辰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的提名及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并
选举徐昭先生、孙哲峰先生、梁辰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为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经核查,许彦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与披露原因一致,系为工作调
动原因。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许彦先生不宜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
务。许彦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同意聘任胡卫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为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
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
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