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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扬子新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8-12-0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9:30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5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王功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共 计
 279,382,6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9,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79,343,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25%。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8-12-0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
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徐昭先生、孙哲峰先生及梁辰先生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徐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9,377,122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9361%。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79,343,521股;网络投
票表决同意 33,601 股。
     1.02 选举孙哲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9,377,122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6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9361%。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79,343,521股;网络投
票表决同意 33,601 股。
     1.03 选举梁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79,377,122 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601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18-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9361%。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0 %,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279,343,521股;网络投
票表决同意 33,601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