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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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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026号



致: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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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
项。

     2019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
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布了增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除新增临时提案外,本
次股东大会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1812-181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9 年 2 月 15 日 上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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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下午
15:00至2019年2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共 10 名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75,228,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1.5717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
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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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惠州市日上光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为 : 同 意 375,233,40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8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基本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志江、罗平、李驰、罗小艳、罗明、黄海霞回避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2,37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8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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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并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为 : 同 意 375,233,40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为 : 同 意 375,233,407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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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02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文玉
负责人:张炯




                                             丁紫仪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