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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科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9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19-135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18 日 15:30;网络
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17 日—2019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8 日 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座
1812-1816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年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李志江、罗小艳、李驰及其一致行动人罗明、黄海霞、罗平、李志君、
胡建国与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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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8年11月15日签署的《关于收购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之股份转
让协议》中关于委托表决权的约定,股东李志江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股
份(即26,986,619股)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控股股东宏泰国投行使。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323,871,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035%;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
称“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0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323,869,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03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86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0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3,869,8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1,500
                                    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8,0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韦少辉律师、易文玉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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