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慎查阅了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 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变更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变更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相关程序 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期间变更中介机构。 独立董事:张志学、王立彦、杨步湘 2020 年 5 月 18 日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立彦: 张志学: 杨步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