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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金财:2018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顾凌云)2019-04-19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相关条款的要求,在 2018 年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独立与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将本人 2018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7次董事会,本人有一次委托出席,
其余均亲自出席,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1次。在审议议案时,对相关议
案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认为,2018 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
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在 2017 年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8,304 万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
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
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
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鉴于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6,661,197.94 元,公司 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
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
分配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
在的内外部风险能够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公司对 2017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
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5.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北
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
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
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
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同意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7.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
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闲置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
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8.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
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理
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
    10.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年度担保事
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
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
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年度担保事项,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聘任赵剑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审阅赵剑先生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2.赵剑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
况。上述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聘用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赵剑先生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12.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照其他上
市公司董事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长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承担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付出了辛勤劳
动。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高
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因此,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无异议,并将董事长薪酬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对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考虑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开展审计、验资等业务,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担任审计机构期间,勤勉
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4.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
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5.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6,520 万元,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
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
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
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16.对 2018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2018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17.对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
    18.对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经审阅并充分了
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履职能力等情况,
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综上,我们同
意聘任王之瑜先生、路一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18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及其他时
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从全体
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思路、内控工作方案、成本控制、经营管理等重大
事项中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均有采纳。
    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
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沟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
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能以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
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性。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本人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
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积极了解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
运作、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司
相关人员汇报,及时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独立
董事应尽职责。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
审核,详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
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9年,本人将更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公
司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
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
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
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顾凌云
                                                      201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