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1
中科金财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许万琳律师、张军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
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
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
律意见: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于2019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北京中科金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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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
号唯实大厦10层召开。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0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9日下午
15:00—5月10日下午15:00
2019年5月10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并
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烨东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89,171,6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152%,均为2019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
份89,161,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12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人数4人,代表股份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0%。
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4.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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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
案。依据会议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审议2018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审议2019年度信贷计划的议案;
7. 关于审议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8. 关于审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的议案;
9. 关于审议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津贴的议案;
11.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2018年度薪酬的议案;
12. 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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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所律师的
监督下进行了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
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议案的
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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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许万琳
__________
张 军
负责人: __________
李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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