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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金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7月)2019-07-10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
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

    第六条 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
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
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运作和处置
等,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
及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
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知悉情况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
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七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公司投资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
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
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
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
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九条 董事长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安排董事会秘书将
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风险投资进行审查,并出具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
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
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公司进行的风险投资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视情节严重对相关责
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公司视情
节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将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
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