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迪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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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1861 号
致: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雪迪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雪迪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迪龙”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法律意见书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9 年 10 月 31 日 , 雪 迪 龙 董 事 会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
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的召开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以及通知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
街 3 号雪迪龙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委派代表人敖小强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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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
为截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 104.9305 万张,占公司本期债
券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20.18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资料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
审议:
1、《关于募投项目部分方案调整及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主持人推荐两名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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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作为监票人负责计票和监票,两名监票人同公司授权代表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方案调整及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76.7266 万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 73.1214%;反对票 28.2039 万张,
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
张数的 26.8786%;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
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 0%。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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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许国涛
崔 亮
201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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