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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克明面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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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 2 月 26 日

保荐机构保荐工作总     2018 年 3 月 6 日
结报告申报时间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人                金巍锋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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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661
注册资本                333,556,523 元
注册地址                湖南省南县兴盛大道工业园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克明
实际控制人              陈克明
联系人                  陈燕
联系电话                0731-899351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 年 1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2015 年 1 月 19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25 日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7 日、2017 年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6 月 25 日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 次,主要
况                      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
                        等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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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2017 年 6 月 25 日、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本保荐机构监督克明面业认真履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70.00 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 1,177,505,378.47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
                        验〔2016〕2-1 号)。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
股东大会情况            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
                        发行人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对发行人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意见情况                    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下一年度关联
                        交易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对发行人下一年度关联交易计划
                        无异议;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相关事项,共发
                        表专项意见 20 次。持续关注克明面业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
                        克明面业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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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吴安东(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委派夏荣兵接替吴安东担任
                                      公司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简称“湖南证监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之后,发现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
                                      入、净利润存在错报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3 条的相关规定,
                                      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召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营销总监,通过监管谈
                                      话的方式传达了监管意见。
                                           根据湖南证监局的要求,公司对 2015 年经营
                                      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后发现确实存在错报情况,
                                      其中:营业收入调减 6829.43 万元、净利润调减
                                      215.44 万元。经过调整后,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指
                                      标如果不再满足当年股权激励解锁/行权条件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针对湖南证监局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认
                                      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保荐机构已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
                                      改。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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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
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
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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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尚存在未完结的事项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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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巍锋              夏荣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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