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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威股份: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07  

						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151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下午14: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15:00至2018年12月6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首都机场希尔顿酒店(二层 34 号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璟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493,657,13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2.91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57,196,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47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6,461,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0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7,657,1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51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96,0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7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6,461,0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30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6、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李璟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61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

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

37,612,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8%;反对44,9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612,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

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12,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808%;反对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黄国宝、吴俊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

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