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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4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中《关于<2018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以及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公司发展需要和股东投资回报,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确认 2018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价格公允、且履行了
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中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价格公允、且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
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除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
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9 年
度的财务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审计机构的稳定性,相关聘用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对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专项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
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的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2017 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一)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马朝松   金锦萍    郑元武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