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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邦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1-17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层(07-12)单元(510623)
          14/F,15/F(Unit 07-12) ,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Zhujiang New Town, Guangzhou 510623,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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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零年一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伟康律师、肖敏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普邦园
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普邦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
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
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
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
大道西 106 号广州维多利酒店五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涂善忠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
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公司股
份数共计 646,698,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009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2 名,代表股份 18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4%。通过网络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中小投资者

    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公
司股份 9,017,1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21%。

    (二)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

    (一)《关于修订<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核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议案表决如下:

    (一)《关于修订<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6,698,3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830,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7.9273 %; 反对 186,900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2.0727%;弃权 0 股。

    综上,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6,698,3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830,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7.9273 %; 反对 186,900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2.0727%;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6,698,3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830,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7.9273 %; 反对 186,900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2.0727%;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646,698,3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11%;反对 1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8,830,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 的 97.9273 %; 反对 186,900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小 股东 所持股 份的
2.0727%;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卢跃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郭伟康




                                                     ______________

                                                           肖敏洁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