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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6-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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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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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60091-12 号

致: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鹰信质”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广新律师和张彦博律师出席
长鹰信质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鹰信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长鹰信质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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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8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查验,会议通知载明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等事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14:30 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
区前所信质路 28 号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 418 会议室如期举行。

     3.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2018年6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6月18日15:00至2018年6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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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142,251,30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6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27,23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0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5,019,1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根据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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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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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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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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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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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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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与尹巍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
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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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尹巍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2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02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11、13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议案12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中,议案2、议案3、议案6、议案7、
 议案8、议案11属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尹巍对上述议案均进行了回
 避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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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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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李广新




                                                见证律师:

                                                                 张彦博




                                                         201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