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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6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和核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 年上
半年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上半年,公司(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
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
9,200 万元(其中浙江大行科技 2,700 万元,浙江信戈制冷 6,500 万元),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金额为 9,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5%,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上述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陈伟华       钟永成         王洪阳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