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节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28
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9-092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 14:00 在公司总部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188 号总部基地 3 区 20 号)。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黄文佳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1 月 26 日—2019 年 11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具 体 时 间 为 : 2019 年 11 月 2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1 月 26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902,238,7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3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901,723,5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8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51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3,605,424 股,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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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3.68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3,090,22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5,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3%。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保
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就拟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902,238,770 股。同意 901,728,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510,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3,09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49%;
反对5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54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902,238,770 股。同意 901,728,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510,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3,09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49%;
反对5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54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902,238,770 股。同意 901,728,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510,2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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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3,095,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49%;
反对5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545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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