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 责,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 事,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 有限公司与京山鞍顺建材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 份有限公司与京山华夏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 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审核的两项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并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使用。 2、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两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