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郭丛军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 份”) 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收到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好”或“九 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先生通知:浙江九好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 2016128 号)。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32)。 2017 年 3 月 10 日,九好集团、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7】28 号),公司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关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号:2017-009)。 2017 年 4 月 27 日,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0 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当事人:郭丛军,男,1973 年 8 月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上城区。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 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执行 董事、总裁,2014 年 6 月至案发时任九好集团董事、董事长。 宋荣生,男,1981 年 7 月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担任九好集团高级副总裁,2014 年 6 月 至案发时任九好集团董事,2015 年 12 月至案发时任九好集团总裁 (CEO)。 陈恒文,男,1975 年 2 月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2015 年 12 月至今担任九好集团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对九好集团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 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郭丛 军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九好集团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鞍重股份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 2.29 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置出资产),与郭丛军、 杜晓芳、张勇、北京科桥嘉永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科桥 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华睿海越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浙江华睿德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润禾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丰匀耀现代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九 好集团 100%股权(置入资产,2015 年 12 月 31 日作价 37.1 亿元)中 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差额部分由鞍重股 份发行股份购买。 (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鞍重股份拟采用锁价方式向九贵 投资、九卓投资、乐杉投资、天宝秋石、柏轶投资、康为投资、银宏 德颐、新悠源以及自然人崔彧等 9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7 亿元,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 交易价格的 100%。 鞍重股份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8.5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7.6 亿元,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交易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作价为 37.1 亿元,占鞍重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的置出资产为鞍重股份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 2.29 亿元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占鞍重股份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中置入资产为九好集团 100%股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九好集团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37.1 亿元,高于上市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资 产总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郭丛军、杜 晓芳夫妇。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 市。 从 2015 年 4 月 7 日鞍重股份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2016 年 4 月 22 日鞍重股份董事会通过重组方案,并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 议及重组方案。2016 年 5 月 11 日,鞍重股份向证监会报送《鞍山重 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 料。 二、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2013 年至 2015 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费收入 264,897,668.7 元,虚增 2015 年贸易收入 574,786.32 元,虚构银行 存款 3 亿元、未披露 3 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九好集团向鞍重股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份提供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鞍重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 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013 年至 2015 年)》。同日,鞍重股份公告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其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 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导致郭丛军、杜晓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九贵投资、 九卓投资公开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 要》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体造假行为列举如下: (一)九好集团虚增服务费收入的基本情况 平台服务费收入和贸易收入是九好集团收入的两大重要来源。根 据九好集团提供的服务费计算方法及会计政策,结合现场检查、向九 好集团账面记载的供应商、客户走访、与财务人员核实等方法,认定 九好集团存在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九好集团 2013 年至 2015 年涉嫌 通 过 虚 构 业 务 、 改 变 业 务 性 质 等 多 种 方 式 虚 增 服 务 费 收 入 共计 264,897,668.7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17,269,096.11 元, 2014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87,556,646.91 元,2015 年虚增服务费收入 160,071,925.68 元。具体如下: 1.与供应商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核实,有 125 家供应商单位或个人通过不同方式确认与九好集 团无真实业务往来或者资金往来无真实业务背景,九好集团通过这些 供应商三年累计虚增服务费收入 191,524,278.2 元;其中,2013 年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虚增金额为 10,354,349.06 元,2014 年虚增金额为 55,694,997.98 元,2015 年虚增金额为 125,474,931.16 元。 2.与客户核实确认的虚增服务费收入金额 经对九好集团 84 家供应商对应的 46 家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核实, 确认自身与九好集团业务台账所显示供应商无业务往来,或双方之间 的业务与九好集团无关。九好集团通过这 84 家供应商虚增服务费收 入 50,991,653.19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金额 4,570,747.05 元,2014 年虚增金额 26,151,552.62 元,2015 年虚增金额 20,269,353.52 元。 上述虚增服务费金额的确认,充分依据九好集团公开披露的服务 费结算模式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确定了以下认定标准:供应商在九 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 未达到承诺销售额 50%的,九好集团确认的对该供应商的进场费和推 广费收入全部不能确认收入,虚增的托管服务费金额按照虚假基础交 易金额和提成比例计算;供应商在九好集团的平台销售额剔除经客户 确认的虚假平台交易后,剩余销售额超过承诺销售额的 50%的,九好 集团对该供应商的虚增服务费金额仅为按照虚假基础交易金额和提 成比例计算托管服务费。 3.经过九好集团员工核实并且通过资金循环证据印证的虚增服 务费收入金额 经向九好集团相关员工核实,九好集团存在帮助供应商套取资金 并充当掮客的灰色业务模式,此类业务模式并不在九好集团的经营范 围内,但九好集团通过和供应商签订虚假业务合同来确认服务费收 入,九好集团与 19 家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均属于此类性质。经查,九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好集团收到这些供应商支付的服务费款项,均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个人 银行账户循环退回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无论是从 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看,还是从此类业务的法律形式和经 济实质来看,上述业务往来均不应确认为服务费收入。九好集团通过 这 19 家供应商虚增 2013 年服务费金额 2,344,000 元,虚增 2014 年 服务费金额 5,710,096.31 元,虚增 2015 年服务费金额 14,327,641 元。 (二)九好集团虚增贸易收入的基本情况 杭州融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康信息)与久好集团之 间存在资金循环。经向融康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核实,双方的 业务模式是融康信息向九好集团采购货物,2015 年融康信息向九好 集团采购的货物未收货,支付的货款已退回。九好集团在财务处理上 仍然确认融康信息 574,786.32 元的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收回,虚增 2015 年销售收入 574,786.32 元。 (三)九好集团虚构 3 亿元银行存款、未披露 3 亿元借款及银行 存款质押事项的相关事实 九好集团审计报告中披露的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显示,2015 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 531,226,736.82 元。经查,其中 3 亿元银行存款系由九好集团通过借款形成,且在披露时点处于质押状 态,九好集团未披露该借款及存款质押事项。具体事实如下: 1.九好集团虚构 3 亿元银行存款 2015 年 1 月,九好集团在账面虚构 1.7 亿元其他应收款收回,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虚构银行存款转入 47,702,412.00 元,同时转出 1 亿元资金不入账, 账面形成虚假资金 317,702,412.00 元。 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 2015 年 3 月 31 日 317,702,412.00 元资金从九好集团平安银行账户划转至九好 集团上海银行账户。此外,九好集团还在上海银行账户虚构郭丛军 3 月 26 日退回购房款 1170 万元,虚假账面资金扩大至 329,402,412.00 元。 2015 年 3 月 31 日,杭州好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融实业) 向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转入资金 1.6 亿元(共两笔,分别为 4495 万元、1.1505 亿元)。九好集团在账面虚假记载收到上海九好等单位 其他应收款 138,009,025.38 元;经过三次红字冲销后,虚假记载收 到 上 海 九 好 等 单 位 其 他 应 收 款 130,597,588.00 元 , 少 计 收 回 29,402,412.00 元。至此,九好集团在账面仍然存在 3 亿元虚假资金。 2.九好集团为掩饰虚构的 3 亿元银行存款而借款 3 亿元并进行 存单质押,且借款和质押行为未对外披露 九好集团从 2015 年 3 月开始通过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 存单,于借款当日或次日通过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为借款方关联公 司质押担保,并通过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将资金归还借款方,从而在 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 3 亿元银行存款的假象。 2015 年 3 月 24 日、25 日,九好集团通过好融实业、杭州煜升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升科技)及郭丛军向杭州赛诺索斯进出口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索斯)两次借款 1.5 亿元(合计 3 亿元),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再由好融实业、煜升科技及郭丛军账户转入九好集团上海银行账户, 然后用此资金两次购买期限为 182 天的上海银行“赢家公司客户人民 币封闭式理财产品”1.5 亿元(合计 3 亿元)。2015 年 3 月 25 日,九 好集团以其 3 亿元理财产品为赛诺索斯提供担保,赛诺索斯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 3 亿元(两张承兑汇票,每张金额 1.5 亿元)并随即贴现, 贴现款直接归还赛诺索斯。贴票利息 1,253,850.00 元,由杜晓芳代 替九好集团向赛诺索斯支付。2015 年 9 月,上述 3 亿元银行理财产 品到期后,上海银行将理财产品资金解付直接归还银行存兑汇票。 2015 年 9 月 22 日,九好集团又在杭州鑫合汇互联网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合汇)的安排下,向宁波盈祥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盈祥)借款 1.5 亿元转入九好集团兴业 银行账户。当日,九好集团把 1.5 亿元活期存款转化为半年期定期存 单(期限为 2015 年 9 月 22 日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并以该存单为 质押物与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煊隼贸易)当日开具的 1.5 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兴业银行当日将该存单入库保管。当日,该票据贴现后资金还回宁波 盈祥。2015 年 9 月 23 日,九好集团再次重复上述过程,在兴业银行 形成 1.5 亿元定期存款(期限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2 日),并继续以存单质押、票据贴现的方式将借款于当日还回宁波盈 祥。在上述操作过程中,九好集团通过杜晓芳账户向鑫合汇下属中新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流服务费 18 万元,向宁波盈祥支付“利 息、融资服务费”12 万元。2016 年 3 月,九好集团 3 亿元银行存单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到期后,被兴业银行直接解付承兑汇票。九好集团随即再次采用上述 操作方式形成 3 亿元银行存款。 综上,九好集团于 2015 年 1 月虚构 3 亿元银行存款行为,2015 年 9 月 22 日、23 日通过借款形成 3 亿元银行定期存单,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3 亿元银行存单处于质押状态,但九好集团在公开 披露的《审计报告》附注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均未披露上述 3 亿元借款及 3 亿元定期存单质押事项。 九好集团的行为违反了《重组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构 成了《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行为。 三、九好集团及相关人员责任认定 (一)九好集团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九好集团作为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属 于《重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各方”,以及《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好集团向鞍重股份提供 并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含有虚假内容的《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 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3 年至 2015 年)》,其中所附九好集团 2013 年至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经九好集团董事会通过并批准发布, 并经九好集团盖章确认。九好集团还出具了《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二)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是对九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丛军作为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是九好集团财务造假 的决策、组织者,并在九好集团披露的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法定 代表人栏签字。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 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宋荣生作为九好集团董事、总裁(CEO),全面负责九好集团业务 工作,是九好集团虚增收入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其组织和参与的 业务造假行为,为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提供了基础资料。其行为恶劣、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在财务造假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 陈恒文是九好集团财务总监,九好集团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显 示,陈恒文在九好集团公开披露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栏均有签名,陈恒文承认上述签名 为其本人签署。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违法 情节严重。 此外,作为收购方,郭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另行处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公开披露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摘要》,其中包括含有虚假信息的九好集团近三年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主要数据。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郭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为本次收购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也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 郭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报告书》中声明“收购人及其一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致行动人共同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郭丛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事实,有九好集团提供的业务台账、供应商单位出具的情 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当事人宋荣生、陈恒文在陈述申辩意见书及听证会上提出如下意 见: (一)宋荣生的陈述申辩意见 1.对其处罚缺乏事实根据。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和业务造假发生在 2013 至 2015 年,当时其没有担任九好集团总裁,而是担任副董事长, 负责的业务与公司实际业务关联性不强。其没有全面负责业务工作, 组织、积极参与九好集团 2013 至 2015 年的业务造假。 2.其介绍自己认识的企业为九好拓展业务,不能够就此认定其是 造假行为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 3.其未在九好集团信息披露承诺函上签字,未参与披露过程,不 是九好集团信息披露违法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4.九好集团披露的财务信息,均经过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专业 机构的调查、审计,其没有理由怀疑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5.其并非九好集团股东,没有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观动 机,不具备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6.九好集团主动撤回重组申请材料,属于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发生的积极挽救行为,应当对九好集团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二)陈恒文的陈述申辩意见 1.财务造假发生在 2013 年至 2015 年,其当时为担任财务总监, 对造假行为不知情,更没有参与。 2.基于对中介机构的信任以及对九好集团财务负责人的合理信 赖而在财务报表签字,属于职务行为。 3.其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之注意义务。多渠道了解入职前的业务状 况、核对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汇总表、对接手的财务资料进行必要的 核查。专门就九好集团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记账为银行存款 的 3 亿元资金不是从银行汇入之异常后,及时报告负责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 4.非九好集团的股东,不具有财务造假的主观动机。 5.九好集团积极配合证监会执法,服从监管,主动撤回重组申请 材料,属于及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发生的积极挽救行为。 综上,不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我会认为: (一)关于宋荣生陈述申辩意见 1 .有客观证据证明宋荣生是造假行为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 宋荣生虽然在造假发生期间未担任九好集团总裁,但其一直为九好集 团经营进行布局,负责集团的总体销售;其个人银行卡用作九好集团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过账、伪造资金回款之用;其笔录中也承认,其为九好集团介绍供应 商并给这些供应商账户汇款,作为供应商应收账款的回款。 2.宋荣生具有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宋荣生参与 了九好集团借壳上市工作,明知其参与的业务造假行为是为了配合九 好集团上市,其主观故意明显。 3.宋荣生在担任九好集团总裁期间并未勤勉尽责,未揭露出九好 集团财务造假问题。不能因为其没有在九好集团信息披露承诺函上签 字而免责。 4.鞍重股份在我会对本案进行调查之后撤回申请重组材料,并非 主动撤回重组材料,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关于陈恒文陈述申辩意见 1.作为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其在财务造假发生期间虽没有任财 务总监,但任职后却没有履行公司高管的职责发现并披露九好集团重 大财务造假问题。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相互独立,以合理信赖中介机 构和九好集团过去财务人员为理由,在财务报表上签字,正是其勤勉 尽责的体现。 2.其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陈恒文发现九好集团异常财 务状况、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及财务人员后不深究严查,仅向会计 师事务所报告,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放任违法行为的故意。 3.鞍重股份在我会对本案进行调查之后撤回申请重组材料,并非 主动撤回重组材料,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 第 5 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郭丛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 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宋荣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 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陈恒文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 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