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 责,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 2016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此页无正文,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国彬 王 君 李 卓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