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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重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 于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沈)法意[2017]字第 0927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新地中心 29 层 110000

电话:024-2256 2790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沈)法意[2017]字第 0927 号


致: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山重型矿山
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拟与美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建设”)签署重大合同(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就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出具。

   5、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
                                  2-3-1
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
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及签署交易合同的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合同。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美
好建设。

    美好建设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15 日,目前持有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用代码:914200007391175653),法定代表人为彭
为清,营业期限至 2021 年 5 月 15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住所为武汉市新
洲区李集街老北街,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
工程;(2)高度 240 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劳务分包(持有效资质证从事经营);建筑幕
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金属门窗工程的施工及配套
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美好建设目前依法存续,不存在解散、被吊销、宣告破产
等可能导致主体资格存续受到影响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美好建设为依据相关法律合法设立的公司制法人单位,其基
本情况真实。其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且具备与公司签署及实施本次交易相
关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本次交易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2017 年 9 月 26 日及 9 月 27 日,本次交易的双方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分别
签署了《混凝土(砼)预制结构件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T-09-0008)
及《混凝土(砼)预制结构件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均已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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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交易双方的合同专用章,并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本次交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交易合同内容的查验。本次交易双方所签署的合同内容基
本信息如下:

   1.交易内容:混凝土(砼)预制结构件生产线设备;

   2.交易数量:17 条;

   3.交易总价:12,750 万元人民币;

   4.采购方式:美好建设分批次采购(每批次不超过 4 条生产线,如超过 4
条的,则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供货日期),公司收到《供货通知书》之日起 5 个月
内完成供货及安装等服务;

   5.付款方式:美好建设在给公司发送经双方确认的每批次《供货通知单》
后 7 个工作日内,美好建设支付公司当批次货物总价款(不含运输费用)的 20%
作为预付款;

    全部设备到现场后,并经美好建设数量验收,出具书面验收确认书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至当批次货物总价款(不含运输费用)的 60%;

    本批次全部生产线安装完成后,调试合格并经美好建设书面确认,出具验收
合格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美好建设向公司支付至本批次生产线价款(不含运
输费用)的 90%;

    剩余当批次货物价款的 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美好建设书面确认安装
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

   6.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止期满后,双方再
另行协商。如 2018 年 5 月 1 日前,美好建设仍未向公司支付预付款的,原合同
自动终止。
    除上述内容外,上述合同还对质量保证及维修服务、包装标准、货物交付、
交货方式、运输方式、设备进场及安装、验收事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其他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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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混凝土(砼)预制结构件生产线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美好建设参股子公司武汉美好绿色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将接受美好建设委托支付
1 条生产线设备的价款,并执行货物验收。美好建设拟成立青岛名流装备建筑科
技有限公司、合肥美好智造装配房屋有限公司,并拟委托上述 2 家企业分别负责
接收 1 条生产线设备,并执行货物验收。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美好建设均合法存续,其基本情况真实,
并具有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均真
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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